车祸后受害人营养费的赔偿
2016-10-25
来源:国晖小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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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: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,造成严重损伤的,日常饮食一般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。为了获得更多的营养,伤者需要从日常饮食以外获得,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额外支出,理应获得赔偿。
合理营养是促成身体康复的基础,因人体遭受损失发生代谢改变,通过日常饮食一般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,必须从其他食物中获得营养所支出的费用即为营养费。
根据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第24条规定,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。因此,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需要营养费的,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,但是所发生的营养费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赔偿。确定营养费主要有以下依据:
一、受害人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或有伤残等级的,可以考虑赔偿营养费。受害人受伤害的情况不同,其对营养的需求也会不同,因此受害人伤残情况是确定营养费的重要依据。
二、如果医生在病例本或出院小结中注明需加强营养的,法院也一般予以支持。
因此确定营养费的主要依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,医生的加强营养意见可以作为参考依据。
营养费的赔偿一般从受害人受害之日起致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。营养费标准一般由法官根据伤情酌情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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